张丹是一家火锅店的服务员。今年2月的一天,顾客王先生用餐后要求刷卡买单,张丹随即为他拿来了手持式POS机。王先生毫无顾忌地在服务员面前揿下了密码,殊不知别有用心的张丹已经偷偷记下了密码。张丹将手持POS机放回座机后,立刻持该张信用卡到附近的银行ATM机上取走了卡内6000元人民币后逃逸。
无独有偶,在本区另一家饭店里,服务员王云海利用为顾客刷卡结帐的机会,采用将两张同款卡样的银行卡进行调包的手法窃得了顾客李先生的银行借记卡。随后,王云海到饭店附近的银行,从ATM机内取走了卡内人民币13620元后逃逸。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考虑其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王云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信用卡并使用,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王有自首情节,并已退缴全部赃款,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莫振英
法官提示
市民在刷卡结帐时,应当注意保护密码的安全性,在输入密码时尽量隐蔽。当消费场所使用手持式POS机时,建议市民应跟随随服务员一同前往服务台座机处结账,并在服务员归还银行卡时核对卡面身份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