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了解到,该联合维权站将按照虹口法院与虹口消保委上周签署的合作协议具体开展运作。今后,将建立金融消费纠纷调处联动机制,积极开展诉调调解,在纠纷调处和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方面进行全面对接,建立金融消费信息交流与共享机制,选派资深法官和消保委专项工作人员至全区各街道社区开展有关金融消费的法律咨询与讲座,解答消费者的法律疑问,共同做好金融消费者纠纷化解工作。
近年来,虹口法院处理了不少金融消费案件,为消费者在接受储蓄、保险、理财、投资等服务中所产生的纠纷进行及时指导和调处。法院有关负责人向记者讲述了以下典型案例,并表示在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利益的同时,也希望消费者能理性维权。
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利益
市民王女士在某银行申请了信用卡,并为女儿小姜办理了副卡,密码为小姜的生日。一天晚上,小姜回家后发现随身挎包被割开了,钱包、身份证不翼而飞,随即就收到了银行短信消费通知,副卡被透支了2800元。小姜立即通知银行暂停付款,并在第二天就到银行和公安机关办理了挂失和报案手续。经公安机关侦查,该副卡被一名戴口罩的男子在一家烟酒公司盗刷,涉案嫌犯已在逃。此后,银行和王女士之间就还款问题产生了纠纷。
银行将王女士起诉至虹口法院,要求王女士归还信用卡透支本金元,并支付利息、滞纳金、超限费等,合计约4800元,并将烟酒公司作为第三人。法官与各方当事人多次进行沟通。法官告诉王女士,其作为金融消费者,理应知道对信用卡和密码进行妥善保管的重要性,信用卡被盗后未及时进行挂失,密码设置过于简单等都是让犯罪分子得逞的原因。对银行一方,法官指出,对有争议的信用卡消费,银行未能及时采取措施补救,仍然按照正常交易计算利息、滞纳金和超限费,也存在不尽合理之处。法官又告诫烟酒公司,其作为银行特约商户,对信用卡签名的一致性负有审核义务,在犯罪分子签名与信用卡持卡人汉语拼音明显不同的情况下,仍然进行交易,对造成的损失应承担主要责任。最终,各方达成一致协议,银行一方免去欠款的利息、滞纳金和超限费,对欠款本金部分,王女士负责归还银行800元,烟酒公司负责归还银行2000元。
驳回非理性诉请 倡导理性维权
魏先生是一名运输公司的老驾驶员。去年,他买了一辆轿车,办理了一张期限为15天的临时车牌,并在4S店办理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在等正式牌照办下来的过程中,魏先生的临时车牌已经过期。抱着侥幸心理,魏先生没有再办临时牌照。不料,没过几天,他就在驾车时将正在过马路的郭女士撞到。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认定魏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郭女士因事故导致左下肢功能障碍,构成十级伤残,累计产生各项损失近16万元。她就赔偿事宜起诉至虹口法院。经审理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郭女士9万7千元,魏先生赔偿交强险不足部分的6万1千元。
心有不甘的魏先生将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承担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安部颁布的《机动车登记规定》的相关规定,以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临时行驶车号牌期限届满后,如未能再次申领,即为无牌,不得上路行驶,此为法律禁止性行为,任何人不得抱有侥幸心理。同时,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也已明确约定,无牌车上路发生交通事故为保险人免责事由。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了魏先生的诉讼请求。余甬帆 张雯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