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税务专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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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4月30日 星期一 出版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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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税”专题篇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何时开始施行?答: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2、环境保护税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答:环境保护税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3、环境保护税与排污费的关系是什么?

  答:环境保护税的前身是排污费,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文件中明确提出:“推动环境保护费改税”、“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

  4、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是如何规定的?

  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

  (一)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二)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

  5、环境保护税的征税对象包括什么?

  答:应税污染物,是指环境保护税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音。

  6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的特殊情形有哪些?

  答:(一)依法设立的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二)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7、如何确定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

  答:(一)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二)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三)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四)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

  (五)应税噪音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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虹口报税务专刊06“环境保护税”专题篇 2018-04-30 2 2018年04月30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