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视察一般有以下两种形式:一是集中视察。由人大常委会组织,视察的重点是要突出党和国家或者本行政区域当前的中心工作、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大现实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确定视察内容应当听取代表和有关方面的意见,选择被视察单位应当兼顾不同类型,便于代表全面、客观地了解真实情况。代表在集中视察时,可以请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负责人报告工作情况,可以提出约见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二是持证视察。代表法规定,代表可以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根据代表的要求,联系安排本级或者上级代表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代表持证视察应当注意:随身携带代表证,以证明身份;就地就近,利用业余时间或者结合工作,在自己居住地或者工作单位所在地的范围内进行视察。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应当了解和掌握代表持证视察的情况。
代表视察时,可以向被视察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代表参加视察活动形成的报告,由本级人大常委会转交有关机关、组织。对报告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的研究处理情况应当向代表反馈。
(区人大代表工作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