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到投诉后,区消保委立即与经营者取得了联系。经了解,消费者所反映的情况属实。李某服用保健品后产生的不适情况可能是由于服用不当和对产品过敏所致。
区消保委工作人员认为,根据有关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本案中,经营者未能保证其提供的商品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商品,也未向消费者作出明确的警示。此外,经营者也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及时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故而,消费者的要求合理合法。经过区消保委的调解,经营者最终退还了剩余保健品的费用。
友情提示
区消保委提醒广大消费者,在选购保健食品时注意区分产品属性、功效,结合自身情况,谨慎选购。一旦发生健康问题,应及时就医。切勿为销售人员的花言巧语所吸引。同时,经营者应当规范自身的宣传销售行为,确保消费者人身安全,营造和谐的消费环境。 唐闰杰